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电子特气及电子化学品投资项目
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 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 688 号武汉恒隆广场办公楼 51 层
qiaokou District, Wuha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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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之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定义的词语或简介,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和远气体/公司 指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泰和泰 指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本所指派为和远气体提供法律服务的专职律师,即在本法
本所律师 指
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新增电子特气及电子化学品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高耗
能、高排放项目之法律意见书》
潜江特气 指 和远潜江电子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系和远气体全资子公司)
潜江电子材料 指 和远潜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系潜江特气全资子公司)
本次投资项目/本项
指 新增电子特气及电子化学品投资项目
目
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
中国法律 指
他规范性文件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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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之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电子特气及电子化学品投资项目
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泰和泰”、“本所”或“我们”)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执业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作为湖北和远气体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远气体”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泰和泰受公司
委托,就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电子特气及电子化学品投资项目(以下
简称“投资项目”或“本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事宜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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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
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进行了核查,保证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和远
气体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项目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等其他专业事
项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如涉及会计、审计、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
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和远气体的说明予以引述。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对有关专业说明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
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露材料一同报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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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耗能、高排放项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
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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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投资项目背景
根据和远气体分别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及 2021 年 12 月 8 日发布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61、2021-069),潜江特气及潜江电子材料拟共同实施新增电子
特气及电子化学品项目。本次投资项目主要产品为电子特气、电子级化学品,广
泛应用于半导体、集成电路、微电子、太阳能电池、光纤等电子工业生产;投资
总额为 37,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及部分募集资金。
二、本次投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一)和远气体处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但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制造
业”(代码:C)—“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代码:C26)。根据《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C26 化
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之“C2669 其他专用化学品制造”行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发布的《2017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统计公报》,六大高耗能行业分别为: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
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
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
公厅 2020 年 2 月 26 日印发的《关于明确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相关事项
的函》,高耗能行业范围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
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
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发布的《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规定,各地
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电解铝、化工等高排放行业,科学制定错峰生产
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并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故
和远气体处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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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和远气体主营业务为各类气体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以及工
业尾气回收循环利用,主要产品包括医用氧气、工业氧气、食品氮气、工业氮气、
氩气、氢气、氦气、天然气、二氧化碳、乙炔、丙烷、各类混合气、特种气等多
种气体,主要满足化工、食品、能源、照明、家电、钢铁、机械、农业等基础行
业和光伏、通信、电子、医疗等新兴产业对气体的需求。作为国内知名的综合型
气体公司,和远气体致力于降低能耗和生产成本,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其本
身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二)本次投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根据和远气体提供的项目登记备案资料,本次投资项目所规划的产品为:电
子级一氧化碳、电子级二氧化碳、电子级甲烷、电子级高纯氨水、电子级氯化氢、
电子级氯气、电子级盐酸、高纯羰基硫等,即电子特气与电子化学品。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2020 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本项
目所属电子特气和电子化学品行业未被列入其重点高耗能专项监察范围。另外,
根据本项目前景来看,所规划产品不属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的《高耗能
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 年版)》重点领域。根据北京蓝
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为和远气体出具的《和远潜江电子特种气体
有限公司新增电子特气和电子化学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
性研究报告》”),本次投资项目采用工艺技术从工业尾气中提取有效组分生产
革委员会令第 29 号),该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第十一项石化化工”第 12
条中的“电子气等新型精细化学品的开发与生产”,不属于淘汰类及限制类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可行性研究报告》在 10.4.2 的“综合能耗分析”中指出:本项目年综合
能耗折标煤为 10700.17 tce/a。经本所律师咨询潜江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环资科
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介绍,虽和远气体处于高能耗、高排放行业,但本项目不
属于高能耗、高排放项目。此外,工作人员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湖北省发改委关
于再次梳理“两高”项目的通知》这一文件,文件明确了湖北省内“两高”的项
目范围:“暂以煤电、石化、化工、煤化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等行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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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为重点。具体包括石油炼制,石油
化工,现代煤化工,焦化,煤电,长流程炼铁,独立烧结、球团,铁合金,合成
氨,铜、铝、铅、锌、硅等冶炼,水泥、玻璃、陶瓷、石灰、耐火材料、保温材
料、砖瓦等建材行业,制药、农药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它行业涉煤
及煤制品、石油焦、渣油、重油等高污染燃料使用工业炉窑、锅炉的项目”,本
项目不在湖北省认定的“两高”范围内,也不在《湖北省发改委关于再次梳理“两
高”项目的通知》附件 2《湖北省“十四五”拟投产达产“两高”项目清单》中。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2021 年版)》,此名录共收录了 932 种“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根据
和远气体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项目所涉及具体产品也不在该名
录中。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的节能环保的政策要求,
对工业尾气进行回收利用,生产高附加值的电子化学品,实现资源有效利用,符
合循环经济发展理念,对国家实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本项目采用低温
精馏工艺技术,技术先进、可靠,能耗低、污染小,产品方案合理。
综上,本次投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三、本次投资项目相关资质取得情况及后续安排
(一)本次投资项目相关资质取得情况
根据和远气体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投资项目已取得潜江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具体内容如下:
计划
项目名 项目单 项目总 建设
登记备案项目代码 开工 建设内容及规模
称 位 投资 性质
时间
新建(一期)8 栋厂 19500 方
年产 1.7
和远潜 米, 5 个仓库共 12409 平方米,
万吨电 2021
江电子 20500 共计 31909 ㎡,购置设备 50
材料有 万元 套以及消防、安全、环保配
(一期) 月
限公司 套设施。项目投产后达到年
项目
产 200 吨工业羰基硫、500 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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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纯氯气、6300 吨工业级氯
化氢、10000 吨高纯盐酸的生
产能力
年产 扩建厂房约 15400 平方米,
和远潜
吨氨水、 套设施。项目投产后可年产
江电子 2021
食品二 21143 200 吨高纯一氧化碳、500 吨
氧化碳 万元 高纯甲烷、2000 吨高纯二氧
体有限 月
与电子 化碳、2 万吨食品级二氧化
公司
特气项 碳 、1 万吨高纯氨水、12 万
目 吨工业氨水的生产能力
(二)本次投资项目的后续安排
根据和远气体相关人员介绍,本项目可行性研究及项目备案已完成,目前本
项目子项目(年产 15.27 万吨氨水、食品二氧化碳与电子特气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安全预评价及节能评估正在进行中,子项目(年产 1.7 万吨电子材料(一
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及节能评估正在同步准备启动资料。根
据和远气体公告信息,和远气体将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类风险的事前管控,确
保在既定建设期内竣工和验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本所建议和远气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应标准,在地方政府的指导下,依
法依规进行本项目的后续建设、生产、管理程序,后续如需要向有关部门履行报
批或备案程序的,应遵照执行。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后续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应标准,在地方政府的指导下,依法依规进行
本项目的后续建设、生产、管理程序,后续如需要向有关部门履行报批或备案
程序的,应遵照执行。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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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电子特气及电子化学品投资项目
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之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电子特气及电子化学品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之法律意见书》
的签署页)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玉琼) (彭绍华)
经办律师:
(左可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