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
形;
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况;
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意见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翁君奕
陈友梅
林东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