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洲集团: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付息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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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0       证券简称:九洲集团           公告编号:2021-196
债券代码:123089       债券简称:九洲转2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年利息,每 10 张九洲转 2(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4 元(含税)。
月 20 日,票面利率为 0.4%。
(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1 年 12 月 20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一、九洲转 2 基本情况

行首日(即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
一个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
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
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
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评级机构为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本期为九洲转 2 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0 日,票面利率为 0.4%,即每 10 张九洲转 2(面
值 1,00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4.00 元(含税)。对于持有九洲转 2 的个人投
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
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3.20 元;对
于持有九洲转 2 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4.00 元;对
于持有九洲转 2 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10 张派发利息
     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
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1 年 12 月 20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九洲转 2”持有
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九洲转 2”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
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第 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
库。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
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九洲路 609 号 1#厂房
   咨询联系人:李真
   咨询电话:0451-58771318
   传真电话:0451-58771318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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