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宏立: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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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
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宏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大宏立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
回购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事项基本情况
  为帮助下游客户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
拓宽公司销售渠道,强化应收账款风险管控,公司拟与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永赢租赁”)合作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
  具体情况:由公司向永赢租赁推荐拟拥有设备的最终用户即公司客户,并经
永赢租赁审核、评估后作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承租人。在《业务合作协议》期
限内,永赢租赁、公司及客户将采用直接融资租赁的模式开展业务合作。由永赢
租赁、公司及客户(承租人)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后,永赢租赁向公司购买客
户(承租人)指定的租赁设备,并由永赢租赁与客户(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
合同(直租-零售)》,将租赁物出租给客户(承租人)使用,客户(承租人)按
约向永赢租赁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在触发约定的回购情形时,公司根据永赢租
赁《回购通知书》的具体要求,将向永赢租赁承担回购保证责任,向永赢租赁支
付相应价款,回购租赁物。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客户提供不超过 5,000 万元融资租
赁回购担保的议案》,公司将与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拟
为公司客户提供总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业务合作期
限不超过 12 个月。相关协议以实际签署内容为准。
二、被担保人情况
  被担保人为公司推荐的信誉良好并满足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客户条件、经永赢
租赁审核符合融资条件并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且被担保人的资产负债
率不超过 70%。
三、回购担保事项主要内容
截止实际支付回购款日时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客户(承租人)已逾期的租金及逾期
利息;截止实际回购款日后剩余未到期租赁本金(不含未到期租金利息)和名义
货价(价格为一元或者一百元,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需支付的名义货价为
准);租赁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如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
执行费用、租赁物取回费用等)
  相关协议的具体内容及担保金额以具体业务发生时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准。公
司后续将与被担保人协商,在实际签署合同过程中要求客户或其实际控制人向公
司提供反担保。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正在执行的对外担保余额为 2,291.98
万元,占最近一期末(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60%,公司未对全资子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已提供的对外担保中存在一项逾期担
保,公司已履行担保代偿义务,同时通过诉讼方式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相关诉
讼已胜诉,被担保人尚需向公司支付 187.56 万元及资金利息。
五、相关审议及批准程序
  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明确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过《关于拟为客户提供不超过 5,000 万元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董事会认
为:公司为销售产品向满足条件的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服务,本次担
保总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可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拓宽销售渠道,多
渠道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付款问题,董事会同意上述因销售公司产
品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
(二)监事会意见
《关于向客户提供不超过 5,000 万元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为满足被担保人条件的客户办理融资租赁回购担保可进一步
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的付款问题,风险可控,
监事会同意因销售公司产品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满足被担保人条件的客户办理融资租赁回购担
保,并采取严格的筛选条件与风险把控措施,是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出发,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有利于公司销售业务的提升。该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事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
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前述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向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事项,已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向
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销售业务的发
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
司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   捷                 陈登攀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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