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等
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梅林”或“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
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加强资金管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本次关联
交易定价合理,行为规范。
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
联交易制度》等相关监管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通过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进行委托贷款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生已回避表决,会议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会议决议有效,独立董事同意该等关
联交易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三十次董事会会议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长奎:___________________ 田仁灿:___________________
郭 林:___________________ 洪 亮: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