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银行: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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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行”)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
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是:
 (一)促进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
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形成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
理念;
 (五)增加本行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本行可主动
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本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业
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
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本行应当按
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本行应公平对待本行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行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本行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本行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 证券公司、证券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与行业媒体;
 (四) 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 信用咨询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与个人;
 (六) 其他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包括本行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业务开展状况、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本行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本行企业文化建设;
 (六)本行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
公室是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
工作。
 第八条   本行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本
行各部门、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提供经营管理、财务、诉讼等信息,各机构及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本行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业绩
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
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
络,提高投资者对本行的关注度与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
生后配合本行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本行的公
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本行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一条   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本行网站;
 (四)邮寄资料;
 (五)电话咨询;
 (六)财经媒体采访报道;
 (七)证券分析师会议;
 (八)业绩说明会;
 (九)问卷调查;
 (十)其他多样化的沟通方式。
 第十二条   本行以适当的方式对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进行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本行发言。
 第十四条   本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 对本行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行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
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
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本行董事会批准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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