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收回情况、
对外财务资助归还情况及
收入内控整改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大华核字[2021]0012752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收回情况、
对外财务资助归还情况及
收入内控整改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目 录 页 次
一、 专项审核报告 1-2
二、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收回情况的说明 3
三、 对外财务资助归还情况的说明 4
四、 收入内控整改情况的说明 5
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收回情况、
对外财务资助归还情况及
收入内控整改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大华核字[2021]0012752 号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股份”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
签发了大华审字[2021]0011105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仁
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91
号)的相关内容,仁智股份管理层编制了后附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收回情况、对外财务资助归还情况及收入内控整改情况的说明
(以下简称“相关问题的说明”
),编写相关问题的说明并确保其真实、
准确、合法和完整是仁智股份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
核工作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的说明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将相关问题的说明所载信息与我们审计的仁智股份 2020 年
度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仁智股份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了
审核,截至本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时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已消除、对
外财务资助已消除及收入内控整改已完成,以上方面没有发现存在重
大不一致的情况。
大华核字[2021]0012752 号专项审核报告
本专项核查报告仅用于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备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
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 1: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收回情况的说明
附件 2:对外财务资助归还情况的说明
附件 3:收入内控整改情况的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陈勇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林万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情况说明
附件 1: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收回情况的说明
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
司累计发生 2.28 亿元的大宗贸易业务,资金往来日均金额为 2,530.77 万元,其
中 2021 年 7 月 1 日单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最高金额为 5,131.91 万元,公司并未
就上述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经公司管理层整改,截止 2021 年 9 月 29
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往来补偿 42.51 万元,
该往来补偿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全部收回。
公司已将本金和利息全部收回,虽未给上市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失,但公司以
此为戒,将加强内部控制,坚决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有效的制衡机制,规范三会运作,使决策层、
管理层、执行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决策合规,管理到位,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防范经营风险。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情况说明
附件 2:
对外财务资助归还情况的说明
发生累计 3.51 亿元的财务资助,日均金额为 991.59 万元。公司对以上事项未履
行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经公司管理层整改,上述资金已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前全部归还,并停止了一切原材料大宗贸易业务。
公司已将上述资金全部收回,虽未给上市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失,但公司以此
为戒,将加强内部控制,坚决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有效的制衡机制,规范三会运作,使决策层、管
理层、执行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决策合规,管理到位,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防范经营风险。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情况说明
附件 3:
收入内控整改情况的说明
公司 2020 年复耕业务的收入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失:(1)复耕业务完工进
度方面,公司根据中石化油服分公司对公司确认的工作量进度确认收入,符合会
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确定收入确认依据时没有考虑总包方采气二厂对中石化油
服分公司的验收标准是否一致;
(2)公司实际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先施工后签署
合同的情况;
(3)公司因相关人员笔误所导致投标文件中相关地址与实际地址不
符。
公司已加强内部控制,重新梳理合同管控、销售管控流程;加强业务人员及
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让相关业务人员仔细检查核对相关单据,对会计人员账务
处理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进行绩效考核。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