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77 证券简称:银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4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6,000 股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3.32 元/股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分别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由于 2 名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 2020 年度个人考核不合格,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000 股
(其中:孙玉理 3000 股,张国华 3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回购
注销。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
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制定<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关于核实<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
何异议。2018 年 11 月 9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
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办理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并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
公告》。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关于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二期解除
限售及预留授予权益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关
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关于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期解除限售及预留授
予权益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说明
(1)2019 年 05 月 20 日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409,965,000 股为
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1,993,000.00 元。公司
(2)2020 年 06 月 16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410,055,000 股为
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0,212,100.00 元。公司
(3)2021 年 05 月 18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420,220,000 股为
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10,110,000.00 元。公
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已于 2021 年 06 月 29 日实施完成。
(4)2021 年 10 月 12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 半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
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
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事项,调整方法如下:P=P0-V。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如下:
P= P0-V =4.74 元/股-(0.20 元/股+0.22 元/股+0.50 元/股+0.50 元/股)=3.32 元/
股
调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4.74 元/股调整为 3.32 元/股。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 2018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孙玉理、张国华因 2020 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
格,其 2 人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将 2 人持有
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000 股(其中:孙玉理 3,000 股,张国华
格 3.32 元/股,回购价款总计 19,920 元人民币。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 6,000 股,公司总股本
将减少 6,000 股。
本次回购注销将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事项一同办理,合计回购注销数量为 36,000 股。(其中: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 30,000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
《上 海 证 券 报》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合计减少 36,000 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合计减
少 36,000 元,减少后注册资本为 420,184,000 元。
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及广大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最终支付费用对
公司净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最
大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孙玉理、张国华因 2020 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 2 人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将其 2 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 6,000 股(其中:孙玉理 3,000 股,张国华 3,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以及
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 2 人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同意将其 2 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000 股(其中:孙玉理 3,000 股,张国
华 3,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回购及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
且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尚
需就本次回购事宜所引致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履行减资、股份注销登记等相关法定程序,
以及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手续。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项、调整回购价格及回
购注销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
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相关手续。
十、备查文件
划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权益第三
期解除限售以及预留授予权益第二期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期解除限售及预留授予权益第二期解除限售及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