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及财务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规范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营行为,规避经营风险,明确本公司投资
(包括但不限于:除担保以外的项目投资、资产经营、证券投资、风险投资、融
资贷款、资产处置等事项)及重大财务决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公司
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一)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及其他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事项,由总裁提
出投资方案,按照《公司章程》和《总裁工作细则》规定,提交总裁办公会或董
事会批准;
(二)审议公司单笔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及其他
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事项,由总裁
或董事会提出投资方案,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报董事会通
过,再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事项,由总裁提出投资方案,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报董事会通过,再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公司重大财务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公司实行总裁向董事会负全责,财务总监在总裁领导下协助管理公司的财务
体制。
(一)公司财务制度由财务总监组织拟定,经总裁审核后,报总裁办公会批
准;
(二)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包括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总监
提出,总裁审核,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经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
批准;
(四)公司对外担保的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后的任何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供的任何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象提供债务担保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
承担能力。
第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后实施。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
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
办法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