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云新材: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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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提交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
真的事前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筹划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交易背景和原因是真实合
理的,交易具有必要性,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本次所筹划事项符合公司利益,
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
东的整体利益情形。我们同意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转让参股
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关联董事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
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同意将《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天职国际”)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其在担任公司
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续聘天职国际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
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公司拟续聘天职国际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湖
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谢建新:      _   曹明艳:_____________   潘传平: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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