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七届五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下称“《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大华所”)具备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遵照
勤勉、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1 年度
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大华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聘期一年,审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 53 万元。公司本次聘请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大华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和多年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遵照勤勉、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大
华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 20
万元。公司本次聘请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
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推举陈学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推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等有关规定。
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指导意见》中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
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候选人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七届五次董事会有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淑萍 潘立生
沈泽江 李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