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80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1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鸿达转债”(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6.00 元(含税)。
四年 1.8%、第五年 3.0%、第六年 5.0%。
年 12 月 15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1
年 12 月 15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鸿达转债,债券代码:128085),根据《鸿达兴业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和《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以下简称“《上
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在“鸿达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
公司将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支付第二年的利息。现将“鸿达转债” 本次付息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鸿达转债”的基本情况
日
日
第四年 1.8%、第五年 3.0%、第六年 5.0%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
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次付息是“鸿达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3)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承担。
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资信评估”)评级,根据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出具的《鸿达兴业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
为 AA,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2021 年 5 月 28 日,上海新
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B,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
项信用等级为 B。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为“鸿达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次付息每 10 张债券(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6.00 元(含税)。对于持
有“鸿达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
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4.80 元;对于持有“鸿达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6.00 元;对于持有“鸿达转
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 10 张派发利息 6.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
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1 年 12 月 15 日(该日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鸿达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
的资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规定,自
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
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因此,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
券利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广州圆路 1 号广州圆大厦 28 层
联系人:林少韩
联系电话:020-81652222
传 真:020-81652222
邮 编:510385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