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
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严谨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
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执业资
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
审计工作需求,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
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务的需要,有利于全资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理层应密切关注担保风险,加强对外担保管理,从总体上控制和降低对外担保风
险,严格控制和化解现存对外担保风险,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担保行为,及时履
行披露义务,切实维护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担保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担保事项为对全资子
公司的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终止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增强公司营运能力、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
的需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
利益;本次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终止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
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华卫良、苗莉、蔡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