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爱众: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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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四川广安爱众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
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
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组织、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    关键术语解释
  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
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
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目的、原则和内容
                           —1 —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努力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在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且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
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
进行紧急处理。
  (二)自愿性原则。公司可以视情况自愿地披露现行法
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信息。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
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来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
自愿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
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难以实现的,公司有责任对已披露的
信息即时更新。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
在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
 — 2 —
机会,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坚持公平。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
场生态,客观、真实和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
和决策。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六)保守商业秘密的原则。要保护公司核心的商业秘
密不泄露。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告等;
                         —3 —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
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
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
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具体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 4 —
  第九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
提下,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应及时向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
供经营管理、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提出完善有关信息披
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草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举办分析师会议等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
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统计分析投资者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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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
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
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
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
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
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
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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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持续的信息披露。
寄送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
定,及时进行披露。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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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与接待。
议材料。
咨询。
一沟通、参观调研、电话会议等活动,与分析师、投资者和
媒体进行沟通。
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
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等。
  (三)合作与维护。
通,维护好关系。
有针对性的采访、报道。
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中介机构等保持良好
的合作、交流。
 — 8 —
  第十五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
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事项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
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发布,修改程序
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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