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爱众: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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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关于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关于广安市前锋区爱众新能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前锋响水河充电加油
综合站经营权托管合同》暨变更日常关联交易方式和金额的事项、申请购买董监
高责任保险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
  一、
   《关于广安市前锋区爱众新能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前锋响水河充电
加油综合站经营权托管合同>暨变更日常关联交易方式和金额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会议同意广安市海晶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晶石油”
   )通过租赁方式经营广安市前锋区爱众新能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前锋新能源”)下属的前锋响水河充电加油综合站,租金为 180 万/年。
  为整合内部业务资源,避免同业竞争,前锋新能源拟与海晶石油就前锋响水
河充电加油站经营事宜重新签署协议。将前锋响水河充电加油站资产租赁给海晶
石油方式改为海晶石油托管经营方式。托管期限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30 日止,限期 5 年。托管期间前锋新能源按照 260 万元(税后)/年的标
准,从加油站产生的利润中提取固定收益,加油站合法收益的剩余部分,作为合
同履行期间海晶石油所收取的托管费用,但不得超过 300 万元/年,超过部分归属
前锋新能源,托管期间托管费用金额不超过 1500 万元。前锋新能源为公司控股子
公司四川省广安爱众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海晶石油为四
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托管事宜涉及关联交易,并更改了
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方式和金额。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机构程序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发展造成
影响。
  二、关于《申请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的独立意见
  基于愈加严格的证券市场及上市公司监管形态,为优化公司治理,完善风险
控制体系,促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有效地行使职责,降低公司经营
风险,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有必要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购买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不超过 5000 万元/年,保费支出控制在 25 万元以内,
保险期限为 12 个月(后续每年可续保或重新投保),具体保险机构的选择根据《公
司采购管理办法》执行。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决策机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行为,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发展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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