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募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的各
类公司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含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下同)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境内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的
各类公司债券。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或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财务统计部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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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本办法中对募集资金存储、
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按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
的使用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
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
正当利益。
第七条 在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本公司按照《受托管理协
议》、监管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
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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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将募集
资金净额或全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
士批准的银行专用账户内,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不晚于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
债券受托管理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人或监管银行变更
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变
更后的受托管理人或监管银行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
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专项账户应当加强管理,在专项账户使用过程
中,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一)募集资金应当在专项账户内存储,不得将募集资
金转至其他银行存放;
(二)使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划
转;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随时到监管银行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资料;
(四)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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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
途使用募集资金;
(三)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均在专项账户内进
行。
(四)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受托管理人及债券交易场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
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
通知受托管理人。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
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财务统计部完成审核后,按审批权限
报相关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不包括募集资金用于并
表子公司的情形);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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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
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
用情况。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券交易所备案、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募集资金使用相
关部门根据资金用途提出申请,根据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
财务统计部、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和董事长的不同权限履行
相应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公司如需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的,变更用途事项需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募集说
明书约定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程序,经股东大会、董事会
或董事会授权人员审批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如需)审议通
过,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
的资金,应当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公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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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公司变
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十七条 在实施募集资金变更方案之前,公司须根据
法律法规与监管机构的要求完成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法定
程序。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公司债券上市、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章及募集
说明书的约定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
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六章 募集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接受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统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
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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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如发现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公告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
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并及时通知受托管理人。董
事会可建立违反公司债券规范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可能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的重大事项,应提前通知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进行监督。公司应当配合受托管
理人的调查与查询。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如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亦应
上述规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
括经济损失、声誉损失、被采取监管措施等),应视具体情
况,给予或建议相关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调岗撤
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必要时,应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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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
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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