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变电气: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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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
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组成结构、职权与工作机构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外部董事人数应当超过
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变更方案;
  (十七)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八)制定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下设资本运营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资本运营部负责人,保管董事
会和资本运营部印章。
 第三条   会议形式及会前沟通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前,资本运营部应当就重大事项提前
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就会议召开时间、方式和议案内容征求董事
意见后,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会会议前,进入董事会的党委委员,或者经理层成员、董事
会秘书受党委委托,就党委意见和建议方案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
通,视议题内容听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董事会会议前沟通时,对建议方案出现重大分歧的一般应当暂缓
上会。对暂缓上会或者董事会会议表决未通过的方案,应以加强分析
研究和沟通协调,按程序调整完善。需要对建议方案作重大调整的,
党委应当再次研究讨论。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资本运营部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资本运营部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资本运营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
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资本运营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五日将盖有资本运营部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
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且过半数的外部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纪委书记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
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外部董事不得委托非外部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
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资本运营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
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
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资本运营部有关工作人员
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
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
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
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
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
事项做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对其所持股份申
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罢免。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式报告董事长;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
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
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
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
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
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
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
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
续。
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
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由董事会决策、或需提请股东大会决策的事项,董事会不能授权。
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专门委员会会议可以适当简化决策程序。董事
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的决策事项,属于重大事项。
  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需要董事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
论的,党委委员、经理层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可以视议题内容参加或
者列席专题会议。
  对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决策前一般
应当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并以适当方式记录和保存、意见不
一致时暂缓上会;对其他重要议题、也要注重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
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
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
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
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
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
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资本运营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资本运营部工作人
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
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
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应建
立健全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价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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