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变电气: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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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研究企业战略规划、经营计划、投资计划以及
需要董事会决策的主业调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投融资、资产重组、
资产处置、产权转入、资本运作、改革改制等方面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审议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相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投
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
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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