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新材: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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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6     证券简称:有研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8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40,800 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5.6091 元/股
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发生异
动的原激励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0,800 股。现将相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2017 年 10 月 1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
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7 年 11 月 7 日,公司收到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现有研科技集
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
                  (国资考分[2017]1133 号),国务院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三)公司在公告栏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至 2017 年 11 月 13 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查。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8 日披露的《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人员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17 年 11 月 24 日,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对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披露了《关于公司限制性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17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
相关规定。
  (六)2018 年 1 月 17 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手续,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
明》。并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七)2019 年 2 月 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崔跃等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 213,6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19 年 7 月 3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二批回购注销方案和调整第一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方案
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异动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83,400 股限制性
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19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
次会议,认为公司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考核指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同意办理第一期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十)2019 年 12 月 31 日,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
售手续。
  (十一)2020 年 1 月 1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异动人员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60,4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十二)2020 年 1 月 2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 124 位激励对象的 2,699,4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
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三)2020 年 2 月 7 日,公司发布《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暨上市公告》,确定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0 年 2 月 12 日。
  (十四)2021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
次会议,认为公司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考核指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同意办理第二期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十五)2021 年 1 月 11 日,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对
激励对象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十六)2021 年 1 月 1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异动人员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6,8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十七)2021 年 1 月 1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
按照相关规定对 119 位激励对象的 2,600,4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八)202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认为公司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考核指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同意办理第三期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十九)202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异动人员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 40,8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十)202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
按照相关规定对 111 位激励对象的 2,475,2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规定,
原股权激励对象中董孟阳被选举为公司职工监事,夏乾坤、袁志山两位因个人原
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
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年度,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 元(含税),2020 年度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19 元(含税)。根据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应调整为:5.75-0.0059-0.016-0.119=5.6091 元/股。
   本次新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40,800股,回购价格5.6091元/股,其中用于本
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 40,800
股,公司总股本将由 846,594,132 股减少至 846,553,332 股。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
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
所涉相关事项权益回购注销的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董孟阳、夏乾坤、袁志山三位全
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新增加回购注销股份40,800股,回购价格5.6091元/股,其中用于本次
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的程序、事由、数量及价格
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回
购注销尚需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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