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园: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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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
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李子园”、“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2021 年 2 月 8 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
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等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戴中伟、张士利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张士利、朱晟、陈杰
  (五)现场检查手段
关联交易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李子园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
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
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上市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
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通过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查阅了《公司章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等相关制度文件,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
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李子园资产完整,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人员、
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通过查阅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相关使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专户的监管协议
与银行对账单等文件、查阅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披露文件、抽查相关业务合同
与支付凭证,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
件要求,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李子园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以
及对相关人员的访谈,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针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
资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相关事项均履行了相应
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通过查看公司经营场所及定期报告等有关经营情况的内容,访谈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保荐机
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
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稳步发展。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应继续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安排以及资金拨付的管理,对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坚
持审慎投资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李子园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业务人员
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对李子园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
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自上市以来,李子园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
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
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张士利                   戴中伟
                 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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