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国科学院长春
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长春市快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长春市飞
翔复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林再文、刘永琪、商伟辉、邹志伟、王海芳购买
其合计持有的长春长光宇航复合材料有限公司78.8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
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
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形;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
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保持和增强独立性;
告;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
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