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杨东升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委
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
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杨东升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
托,就本公司拟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事项公
开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
活动。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本报告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本报告书的履行不
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
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瑞丰新材
股票代码:300910
法定代表人:郭春萱
董事会秘书:尚庆春
联系地址:新乡县大召营镇(新获路北)
邮政编码:453700
联系电话:0373-5466662
传真:0373-5466288
互联网地址:www.richful.com
电子信箱:zqb@richful.com
(二)本次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提案向公司全
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提案 1.00:《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提案 2.00:《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提案 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杨东升先生,其基本情
况如下:
杨东升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 年出生,研究生学
历,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2011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取得专业会计学
硕士学位,专业背景为高级财务人员专业会计学。1987 年 7 月至 1997 年 12 月
期间,历任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机电安装公司财务科副科长、科长;1998
年 1 月至 2008 年 4 月,历任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副主任、评估
主任、审计高级经理;2008 年 5 月至 2011 年 11 月,历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河南分所副所长、总审计师。2011 年 12 月至今,任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河南分所所长,现兼任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
事、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兰生物疫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征集人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大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
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
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且对《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
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 2021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二)股市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1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6 日(工作日 9:00—12: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
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
书”)。
第二步:委托投票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签收授权委托书
及其他相关文件:
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的所有文
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原件、股票账户卡;
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
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并按本报告
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事务部
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新乡县大召营镇(新获路北)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收件人:尚庆春、周闻轩
电话:0373-5466662
传真:0373-5466288
邮政编码:453700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
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
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
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
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
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
理:
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
权委托自动失效;
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
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
无效。
征集人:杨东升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
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
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
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
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东升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
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备注 表决意见
提案编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
码 同意 反对 弃权
目可以投票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
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 ,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
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
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单位委托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日期:
本项授权委托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结
束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