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卫光
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岳章标先生本人的同意。本次聘任的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
份;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
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二、《关于延长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延长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期,有利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推进
和实施,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
审议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我们一致同意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2 年 6 月 10
日前完成。
独立董事:汪新民、杨新发、王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