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资源: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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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中润资源             公告编号:2021-066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润资源”)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披露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 公司因历
史信息披露问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字[2021]119 号】,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
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中润资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同意向崔炜、刘家庆、疏小倩、西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聚富)等借款合
计不超过 40,000 万元。2016 年 5 月,中润资源先后向崔炜、疏小倩、刘家庆、国金聚富、宁波
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同)(以下简称鼎亮汇通)、上海翊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翊芃)借款 40,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润资源向崔炜借款的情况
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 月 13 日)起 60 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
务。
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 月 24 日)起 60 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
债务。
                         -1-
将上述 22,000 万元借款的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中润资源未清
偿上述债务。2017 年 7 月 14 日,中润资源向崔炜偿还借款本金 8,000 万元,尚未清偿的本金余
额为 14,000 万元。
函》,同意将剩余借款本金 14,000 万元的借款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10 月 10 日。截止 2017 年 10
月 10 日,中润资源仍未清偿上述债务。截止《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剩余
借款本金。
   (二)、中润资源向刘家庆借款的情况
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 月 13 日)起 30 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
债务。
   之后,刘家庆向中润资源出具《关于借款协议中有关条款变更的通知函》
                                  (未记载出具时间),
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截止《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上
述债务。
   (三)、中润资源向疏小倩借款的情况
万元,借款期限为自资金到账日(5 月 13 日)起 30 天。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
债务。直到 2016 年 11 月 25 日,中润资源才向疏小倩清偿上述债务。
   (四)、中润资源向国金聚富借款的情况
还 5,000 万元债务,借款期限为代为偿还后的 1 个月。国金聚富代中润资源实际偿还 2,500 万元
的债务,资金到账日为 2016 年 5 月 12 日。截止债务到期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知函》,同意将借款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截止 2017 年 5 月 31 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
述债务。
的补充协议》,约定中润资源最晚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利息 490.68 万元,并在 2018 年 1
月 31 日前付清 2,500 万元借款的本息。中润资源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了 490.68 万元利息。
截至《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 2,500 万元借款的本金及对应的利息。
                              -2-
  (五)、中润资源向鼎亮汇通借款的情况
资源偿还 2,500 万元的债务,借款期限为代为偿还日(5 月 12 日)后的 12 个月。截止债务到期
日,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期限延长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截止《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中润资源未清偿上述债务。
  (六)、中润资源向上海翊芃借款的情况
上述债务。直至 2016 年 10 月 28 日,中润资源才向上海翊芃清偿上述债务。
  以上事实,有中润资源董事会相关会议材料及决议公告、借款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财务凭
证、银行单据、债权人《催告函》《通知函》、中润资源 2016 年和 2017 年定期报告、相关人员
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基于上述事实与证据,我会认为:
合计 40,000 万元,截止 2016 年 7 月 11 日,上述借款中有 27,500 万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偿,中
润资源在借款到期前未能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且上述本金金
额占 201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9.16%。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崔炜、刘家庆、国金聚富同意
的展期届满,鼎亮汇通的借款也已到期,但中润资源仍未能偿还这 4 个债权人合计 30,000 万元的
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在该日前取得债权人同意再次展期的书面文件,再度发生债务到期未能清
偿事项。这 30,000 万元借款本金占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0.32%。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的规定,中润
资源应及时披露上述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中润资源未对上述事项及时予以披露,
直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才在《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中润资源在 2016 年 7 月 11 日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期间多次发生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行
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对中润资源的上述涉嫌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明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兼财务总
监石鹏、时任董事会秘书贺明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中润资源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李明吉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三)、对石鹏、贺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
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
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14.5.1 条、14.5.2 条、14.5.3 条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 国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上 海 证 券 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
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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