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航天长峰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工。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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