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峰: 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签章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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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0)第 707-2 号
致: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长峰”或“公司”)委托,
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实行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以
下简称“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
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中央企业股权激励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相关文件,对
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
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
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
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金苍松先生、苏子华先生对相关议案回避
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等议案,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上披露了《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航天长峰在公司内部通过公司内网及公示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
间为 2020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7 日。
权激励事宜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2021-002 号),公
司收到实际控制人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关于北京航天长
峰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12 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航天长峰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金苍松先生、苏
子华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就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预留部分授予事
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中央企
业股权激励指引》《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日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授予日。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9 日为公
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9 日为公
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不为《激
励计划》中列明的不得作为授权日的以下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激
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对象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9 日为公司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授予 19 名激励对象 163.94 万股限制性股票,认为
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
规定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具备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满足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公司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航天长峰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航天长峰本次预留部
分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确定的授予日
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授
予条件已经满足。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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