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发表如下意见:
担保,保证了公司稳健发展。本次公司为对海亮集团提供担保的担保期限进行调整,
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实现双方共同发展。
海亮集团提供担保的风险是可控的。
公司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该项交易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或等值外币)的授信无偿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 2 年。
独立董事:邓川、刘国健、文献军
二○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