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
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现就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
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
《关于对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担保期限进行调整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要求为海亮集团提供担保的担保期限进行调整的原因
和《互担保协议书》、
《互担保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认为所涉及的关
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
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该关联担保
事项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产生影响。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
独立董事:邓川、刘国健、文献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