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0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
联董事审议表决。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
年12月09日,向248名激励对象授予23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张本照、储育明、杨模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