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菱信息: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1-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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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021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
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资金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益。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具体实施并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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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控股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
各项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及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
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
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一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
董事会决定的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或“专用账户”)。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
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
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
  公司同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一般情况下在同一专户存储(补充营运资
金除外),如公司考虑到实际情况,对同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开立多
个专户存储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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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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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
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
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
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
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
询。
     第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议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对该项目实施的合理性、是否
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具
体负责项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法律文件,
审批募集资金的使用支出。但若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单个项目使用的募集资
金数量超过公开披露资金数额 5%(不含 5%)的,总经理应将有关情况报董事
会决定。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的 50%;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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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
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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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
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
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二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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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
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
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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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
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四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节余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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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
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
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两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
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
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
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因等。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三十九条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
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
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
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
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资产购入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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