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联众: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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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宁波甬友电子有限公司、明光三友电力科技有
限公司、明光市三友电子有限公司、青县择明朗熙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本次拟申请
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以自有资产为自身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是在公司
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相互担保的被担保人皆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资
信状况良好,风险可控;本次相互担保系配合各主体日常经营的融资工作,不会
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本次相互担保严格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相互担保事项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相互提供担的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联方宋朝阳先生、傅天年先生、徐新强先生共同或单独为公司
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不收取任何担保费
用,公司也未向其提供反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次会议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四、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基
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优化公司资源配置而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部分募投项目
延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焰文(签字):
      高香林(签字):
      刘   勇(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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