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光电: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1-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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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天律意 2021 第 01557 号
致: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美
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军、吕光律师出
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以公告方式在《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
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议案、
股权登记日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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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江西路 66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长田明主持。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17 名,代表股份数量 559,150,5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2.71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
代表股份数量 457,950,3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4%。根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9 人,代表股份数量 101,200,2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9704%。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 2021 年 12 月 2 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
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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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
票表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中,现场投票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
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
当场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持有
股份不计入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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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卢贤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经办律师:李    军
                           吕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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