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
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引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后,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
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已多年执行公司年度审计业务,其在为公司提供服务期间,能够本着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谨慎勤勉地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并在工作中与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刘剑华、钟兵新、沈友
日期:202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