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亚: 广东骏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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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
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广东骏亚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工
作具体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内幕信息登记入档相关工作时,授权公司证
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该项职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
常办事机构。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
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
送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证券交易
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
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指定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发行证券;
  (六) 合并、分立;
  (七) 回购股份;
  (八)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十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及重大交易等
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
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
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期
限 10 年,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以及涉及公司并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档案分阶段送
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的时间。此外,需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须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
长报告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禁止
内幕交易告知书》(附件二),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
       (见附件一)和保密承诺书(见附件三),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
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对需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进行审核后,呈送董事长签字确认,董事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广东证监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
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将
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市场影响十分严重的,可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广
东监管局或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
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外部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
予以拒绝。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需向其提供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提示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
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
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填表时间: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内幕信息知情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息
序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人
    姓名     人身份       身份证号码                   信息方式      容      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号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注 6)
           (注2)                              (注3)     (注 4)   (注5)
本人签字确认(注7):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政府主管部门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同时根
据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父母、配偶、成年子女为内幕信息法定知悉人员,需要一并登记。
注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注 7: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附件二: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
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本次向/与贵单位/个人提供的/协商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
单位/个人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
告知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公司将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被告知单位、个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三: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书
  本单位/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知情
人员,知悉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相关信息,且该信息尚
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属于内幕信息。
本单位/本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现作以下不可撤销之承诺:
关制度,对于上述信息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者讨论该等
内幕信息、对于获取的内幕信息在保存或保管方面严格采取保密措施。
及其衍生品种。
露或者可能发生泄露,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扩散。
登记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规定承担责任。如违反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所得
收益依法缴纳给公司;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可将案件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本承诺至上述内幕信息依法成为公开信息前持续有效。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公司、本单位/本人各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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