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港: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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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162    证券简称:新中港        公告编号:2021-035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表决监事 3 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赵昱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公司
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
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
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6913.57 万元(含
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
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
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
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
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之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
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5)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
确定。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
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
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
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
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
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
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
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
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
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
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
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十一)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
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本数);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即
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
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十二)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
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
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
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
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
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
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
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票
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可
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有当期股利,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
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
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余额由
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为公司股份;
  (3)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
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
司债券本息;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
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
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集债券持有人
会议:
  (1)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解聘、 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5)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业绩承诺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申
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6)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
 议召开;
     (8)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
 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9)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1)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
 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
 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
 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6,913.57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
 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实施主体
     向陌桑现代茧业供热管道及配套
     管线项目
     高效化、清洁化、智能化改造项
     目
          合计                 38,714.74          36,913.57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先行
    投入部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
    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扣除
    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若不能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
    解决。
     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有权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及所需金额等具体安排进行适当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控股股东浙江越盛
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担保范
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
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
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十九)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
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二十)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公司聘请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
人,双方将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签订受托管理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
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公司编制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 体 内 容 请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和《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证
券时报》披露的《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公告编号:2021-026)。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浙江新中港热电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 体 内 容 请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和《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证
券时报》披露的《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告编号:2021-024)。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
[2007]500 号)的规定,根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编制了《浙江新
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 体 内 容 请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和《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证
券时报》披露的《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
告》(公告编号:2021-027)。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
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提出了具
体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关于确保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填补回报
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 体 内 容 请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和《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证
券时报》披露的《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保护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制订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具 体 内 容 请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和《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证券时报》
披露的《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的相关工作,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发行的具体事项,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
宜。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 体 内 容 请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和《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证券时报》
披露的《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
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
  公司“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项目” 建设过程受到疫情和上游供应商推迟交货、
以及钢材等原材料及人工价格上涨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导致项目建设成本上升。
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解决上述的投资金额缺口。
  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原项目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追加投资后,可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有
利于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具 体 内 容 请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和《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证券时报》
披露的《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
加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谢百军先生提名和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拟聘任刘
景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其不再担任公司总工程师职务;聘任王均良先生为公
司总工程师。刘景越先生与王均良先生任期均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具 体 内 容 请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和《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证券时报》
披露的《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1-033)。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不动产权证名称变更后重新办理抵押给嵊州建
行的议案》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在 2021 年 3 月 23 日和 2021 年 3
月 24 日 分 别 签 署 了 人 民 币 流 动 资 金 贷 款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HTZ330667300LDZJ202100004 和 HTZ330667300LDZJ202100019,金额分别为人
民币叁仟万元整和陆佰万元整,期限一年。该贷款以公司拥有的位于嵊州市罗东
路 75,757.00 平方米的土地及 8,039.00 平方米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9)
嵊州市不动产权第 0054976 号)作为抵押,抵押合同为双方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
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sxsz201992500035)。
   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在 2021 年 3 月 11 日签署了跨
境融资贷业务合同,合同编号 sxsz202112220001,金额为人民币贰仟壹佰万元整,
期限一年。该贷款以公司拥有的位于嵊州市罗东路 46,660.00 平方米的土地及
号)作为抵押,抵押合同为双方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编号:sxsz201992500034)。
   因 2020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名称从“浙江新中港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为“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动产权证需相应更名。更名工作于
( 2021 ) 嵊 州 市 不 动 产 权 第 0038488 号 ”;“ 浙 ( 2019 ) 嵊 州 市 不 动 产 权 第
产面积不变。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及公司承诺,上述土地及房产所有权需继续
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文
本,并授权公司财务部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绍兴嵊州支行申请 1 亿元授信额度
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各项业务顺利进行及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根据公司整体经营发展
规划,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申请办理 1 亿元人民币的综
合授信业务,担保方式为信用,授信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订单贷、贸易融
资、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贴、国际/国内保函、海关税
费支付担保、法人账户透支、衍生交易、黄金租赁等一种或多种授信业务,金额
可滚动使用,授信期间为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2 年 11 月 1 日止。
 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公司将视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向招
行提出额度使用申请,实际融资金额、融资期限、业务品种等业务要素由双方签
署的具体业务文本或银行确认的业务凭证确定。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实际
经营情况需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具体执行并签署相关文件,授权期限为自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信期结束之日止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拟在公司原经营范围中增加“生产、销售:压缩空气,
批发、零售:煤炭(除储存)”,并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应的内容进行修订。
因公司增加经营范围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 体 内 容 请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和《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证
券时报》披露的《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
《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附:《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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