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华科技
股票代码:30036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
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1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 号 24 楼 05 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0 层 1002-1003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1 年 12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5 号》及
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
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
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恒华科技 指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
指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管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二)
》
《股份转让协议》、本
指 《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协议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
受让方 指
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1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转让方 指 江春华、陈显龙
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12 号单一资产管
中泰资管计划 指
理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准则第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说明: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
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75 号 24 楼 05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文卿
注册资本 16,666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121159314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资产管理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经营范围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4 年 08 月 13 日
经营期限 2014 年 08 月 13 日 至 无约定期限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0 层 1002-1003
主要股东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60%,其他股东持股 4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性别 任职情况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黄文卿 男 董事长 中国 中国 否
徐建东 男 总经理 中国 中国 否
林涛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章飚 男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张晖 女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胡开南 男 董事 中国 中国 否
关联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江春华先生、陈显龙先生及其一致行动
人罗新伟先生、方文先生以及恒华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可恒华科技所在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同时积极响应党和
政府号召,发挥专业优势支持具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以其管理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1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受
让恒华科技股票。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以谋求实际控制权为投资目的。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
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可能性。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
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华科技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恒华科技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
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 31,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17%,其中无限
售流通股 31,000,000 股,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华科技股份总数的 10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恒华科技股份的权益变动情况
变动时 变动前持股总 变动前持股比 变动后持股总 变动后持股
变动方式
间 数(股) 例(%) 数(股) 比例(%)
注1 协议增持 0 0.00 31,000,000 5.17
注 1:权益变动的时间为因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导致交易双方在公司拥有的股份权益
变动的时间,即交易双方在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名称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 0 0.00 31,000,000 5.17
三、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变动时间为转让双方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日。
(一)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受让方):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
民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1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乙方(转让方):江春华先生、陈显龙先生
(二)转让标的
【3.50】%股份(即 2100 万股),陈显龙先生同意向甲方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占
恒华科技当前总股本的【1.67】%股份(即 1000 万股),以上股份合计占恒华科
技当前总股本的【5.17】%股份(即 3100 万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元/
股,约为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不包括停牌日)恒华科技收盘价格的【81.37】%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转让变更手续。
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资产分配权等恒华科技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
享有的一切权利。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
份转让价款【210,000,000.00】元,陈显龙先生股份转让价款【100,000,000.00】
元。本协议约定交易所涉相关税收和费用等交易成本,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等规
范性文件和相关部门要求由双方分别予以承担。
管部门完成变更登记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首笔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
剩余转让价款应在首笔转让价款支付日起【12】个月内支付至乙方收款账户。
(四)股份交割
(1)本协议经双方依法签署并生效;
(2)资管计划正式成立;
(3)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
户的申请文件,申请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标的股份登记到甲方名
下后视为标的股份交割完成。
法完成交割,则甲方有权选择(1)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
担违约责任,或者(2)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定价方
式及其他条款以乙方或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其他股份继续转让。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须以书
面形式进行,经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若甲方不按时支付首笔转让价款超过 30 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
甲方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转回的相关程序。
(六)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
效,即对各方具有约束力;本协议任何条款若被法院或任何对本协议有司法管辖
权的机构视为无效,并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四、变动股份的权益受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权利限制的
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
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
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
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旗下资管计划未持有恒华科技股票;江
春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15,027,137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9.18%;陈显龙先生
持有公司股份 59,427,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9.9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中泰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
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94,027,137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5.67%;陈显龙先生持有
公司股份 49,42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24%,江春华先生、陈显龙先生的一
致行动人罗新伟先生持股 76,404,216 股,占公司总股本 12.74%、方文先生持股
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股权转让对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
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江春华先生、陈显龙先生持有的恒华科技股票的资金来
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合法募集资金。
第五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所管理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
内,存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买卖恒华科技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
息披露义务人及所管理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未持有恒华科技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
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
所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
企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1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
黄文卿
第八节 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上市公司住所及深交所查阅:
联系人:陈显龙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联系电话:010-62078588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北京
司
股票简称 恒华科技 股票代码 300365.SZ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号 太 平 金 融 大 厦 10 层
人名称 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12 号单一 住所
资产管理计划”)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人是否为上市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实际控制人
东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 无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 0股
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 0%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务人拥有权益 持股数量:31,000,000 股
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比例: 5.17%
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 否 √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 是 □ 否 √
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
准
是否已得到批
不适用
准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
发展系列之中泰资管 1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
黄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