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第一条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范。
第二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70 条及 13.74 条,本公司必须遵守以
下规定:
(一)如公司在刊发股东大会通告后,收到一名股东提名某名人士于股东大会
上参选董事的通知,公司必须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
(二)公告或补充通函内须包括该被提名参选董事人士按香港上市规则第
(三)通函必须在有关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 10 个营业日前刊登;
(四)公司必须评估是否需要将选举董事的会议押后,让股东有至少 10 个营
业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资料。
第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第四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签署一
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
选人。
第五条 公司就股东提名候选人担任董事召开有关会议前,将留出一段期限,
在该期限内,股东可以就提名候选人担任董事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且该候选人
可就表明愿意接受提名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上述期限最短为七天,起算日不早
于为此召开有关会议通知发出后的第一天,截止日期不晚于有关会议召开日期前
七天。
第六条 合资格股东如欲通过以上方式向董事会提名候选人,以供董事会考
虑提名该候选人于股东大会参选董事,有关股东须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将
通知邮寄至本公司总部或本公司香港营业地点。
第七条 每份提名通知须提供以下有关每名候选人的资料︰
(一) 候选人的姓名、年龄、联系电话号码、业务地址及住址(如知悉);
(二) 候选人的完整履历资料,须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规定
的详情;
(三) 以书面形式列举候选人就出任董事所具备的资格;
(四) 就厘定候选人具备资格入选董事会合理所需的任何其他数据;
(五) 候选人签署的书面声明,表明其同意被考虑提名进入董事会及出任董
事(如获选)。
第八条 每份提名通知亦须提供以下有关作出推荐的股东的资料︰
(一) 有关股东的姓名及地址(于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者)或其他能显示其
为股东的证明,以及有关股东的联系电话号码;
(二) 于推荐书日期,有关股东实益拥有的本公司股份类别及数目,以及持
有有关股份的期间;
(三) 作出推荐的股东的书面声明,当中列明(i)候选人将出任董事会的执行
或非执行董事的职务;及(ii)股东相信候选人有能力履行董事职责的原因。
第九条 本公司可要求任何候选人提供就厘定候选人是否具备资格出任董事
合理所需的其他数据。倘董事会酌情要求与候选人进行面试,本公司亦可要求候
选人进行面试。
第十条 本程序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于本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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