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
笫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江西金力永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公司奉行向股东公平披露资料和与股东坦诚沟通的基本原则。本
政策所载条文旨在确保本公司股东,包括个人及机构股东(以下统称“股东”),
及在适当情况下包括一般投资人士,均可适时取得全面、相同及容易理解的本公
司资料,一方面使股东可在知情情况下行使权力,另一方面也让股东及投资人士
与本公司加强沟通。
就本政策而言,“投资人士”包括本公司的准投资者,以及就本公司表现进
行报告及分析的分析员。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负责持续与股东及投资人士保持沟通,并定期检讨本
政策以确保其成效。
第四条 本公司保持坦诚沟通的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向股东及投资人士传达
信息,包括将本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年度股东大会及
其他可能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料及通知,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香港
上市规则》等监管要求刊发的披露资料,以及公司通讯及其他公司刊物登载在披
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或本公司网站。
笫二章 通讯途径
第五条 股东大会
(1)股东可参与股东大会,如未能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投
票。
(2)本公司将对股东大会进行适当的安排,以鼓励股东参与。
(3)本公司将不时检讨股东大会的开会程序以确保符合《公司章程》
《香港
上市规则》及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并遵循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如
有需要会作出改动,以确保其切合股东需要。
(4)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尤其是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主席或他们的代表
人)、适当的行政管理人员、外聘审计师及董事认为适当的其他人士应出席股东
大会回答股东提问。
(5)有关通函及会议材料将根据《公司章程》及《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提前发送给股东。
第六条 股东查询
(1)股东如对名下持股有任何问题,应向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提出。
(2)股东及投资人士可随时要求索取本公司的公开资料。
(3)公司已于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公司的联系方式,以便股东提出任何有
关公司的查询。
(4)为了促进及时有效的通讯,股东宜向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供
其联系方式,尤其是电邮地址。
第七条 公司网站
(1)本公司网站(http://www.jlmag.com.cn/)专设投资者关系栏目。网
站上登载的资料定期更新。
(2)本公司发送香港联交所网站予以披露的资料也会随即登载在本公司网
站。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通函、股东大会通知及
《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3)从公司网站上亦可获得公司不时刊发的新闻稿及刊物。
第八条 与资本市场的沟通
本公司会按需举办各种活动,包括为投资者/分析员举行简介会及与其单独
会面、举行国内及国际路演、传媒访问及投资者推广活动等,以促进本公司与股
东及投资人士之间的沟通。
第九条 本公司之指定人员但凡与投资人士、分析员、传媒或其他外界相关
人士联络接触或沟通对话,均须遵守有关规则和本公司信息披露政策下的披露责
任及规定。
第十条 股东私隐
本公司明白保障股东私隐的重要性,除相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外,不会未经股
东同意擅自披露股东资料。
笫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或与本政策生效后现时有效或不时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本政策,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政策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于本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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