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提名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辖下的提名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提名适当人选,以供董
事会考虑及向股东推荐于股东大会上聘任为本公司董事。
第三条 本政策旨在《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提名委员会作出任何有关建议时所采取的甄选标准及程序订立指引。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需考虑《香港上巿规则》
《公司章程》及适用法律法规的
规定,物色具备合适资格的董事人选。
第五条 董事会将其甄选、提名及委任本公司董事的责任及权力授予本公司
提名委员会。在不影响提名委员会于其职权范围内所列出的权力及职责下,甄选
并委任董事的最终责任由全体董事承担。
第二章 董事的提名及委任
第六条 在评估及挑选候选人担任董事时,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考虑下
列准则:
(一)品格与诚实;
(二)资格,包括专业资格、技巧、知识及与本公司业务及策略相关的经验,
以及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所提述的多元化因素;
(三)为达致董事会成员多元化而采纳的任何可计量目标;
(四)独立非执行董事人选是否符合载列于《香港上市规则》第 3.13 条对
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所规定的独立性准则;
(五)候选人的专业资格、技巧、经验、独立性及多元化方面可为董事会带
来的任何潜在贡献;
(六)是否愿意及是否能够投放足够时间履行身为董事会成员及担任董事会
辖下委员会的委员的职责;
(七)提名为董事的候选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以及其它可适用法律法规对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要求;
(八)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不时酌情决定的其他相关因素。
第七条 委任新董事
(一)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在收到委任新董事的建议及候选人的个人
资料(或相关详情)及被提名人的同意后,依据上述准则评估该候选人,以决定
该候选人是否合资格担任董事;
(二)如过程涉及一个或多个合意的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根
据本公司的需要及每位候选人的证明审查(如适用)排列他们的优先次序;
(三)提名委员会随后应就委任合适人选担任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如适
用);
(四)就任何经由股东提名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选举为董事的人士,提名委
员会及/或董事会应依据上述准则评估该候选人,以决定该候选人是否合资格担
任董事;
(五)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就于股东大会上委任董事的提案向股东提
出建议(如适用)。
第八条 于股东大会上重选董事
(一)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检讨退任董事对本公司的整体贡献及服务,
以及在董事会的参与程度及表现;
(二)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亦应检讨及确定退任董事是否仍然符合上述
准则;
(三)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就于股东大会上重选董事的提案向股东提
出建议;
(四)若董事会拟于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委任或重选某人士为董事,有关
股东大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将会按《香港上市规则》
及/或相关适用法律及规则要求载列候选人的有关资料;
(五)若本公司股东提名候选人参选为本公司董事,应遵守本公司股东提名
人选参选为本公司董事的程序。
第三章 监察与检讨
第九条 本政策的摘要,包括提名程序及获采纳的董事选拔及提出建议的过
程和准则,应在本公司的企业管治报告内予以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将会定期为董事会的架构、规模及组成及本政策举行检
讨,并在有需要时向董事会提出修订建议,以完善企业策略及切合业务需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或与本政策生效后现时有效或不时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香港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政策,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政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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