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的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独立董事充分的讨论与分析,本着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宜的依据、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该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符合《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浙
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
计 35,700 股,回购价格为 7.52 元/股。
二、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
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核查,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励计划》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 11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
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陈三联、张凯、谢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