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建·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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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691
受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能
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
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
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联系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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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 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统投票平台投票,2021 年 12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2021 年 12 月 8 日 9:15-15:00。
路 26 号 1 号楼举行。会议由公司执行董事马明伟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截至 2021 年 12 月 2
日 16:30 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H 股股东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证明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计 333 人,代表股份共计 23,850,143,220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7.206711%。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的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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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本所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
案。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
共同清点表决情况。
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序 同意比例 反对比例 弃权比例
议案名称 类别 同意票数 反对票数 弃权票数
号 (%) (%) (%)
关于签订《2021- A股 2,616,465,360 99.942779 1,488,333 0.056850 9,700 0.000371
H股 2,880,773,805 92.199637 0 0.000000 243,722,000 7.800363
交易框架协议》
合计 5,497,239,165 95.729704 1,488,333 0.025918 243,731,700 4.244378
的议案
关于聘请2021 年 A股 20,724,167,482 99.992859 1,479,633 0.007140 300 0.000001
的议案 合计 23,848,663,287 99.993795 1,479,633 0.006204 300 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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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