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89 证券简称:江山股份 编号:临2021-074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终止重大资产重组
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股份”或“上市公司”)
于2021年12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有关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问询函》
(上证公函【2021】2947号)
(以下
简称“问询函”),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就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分析,
现回复如下(除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与《重组预案(修订稿)》中的简称
具有相同含义):
一、公告显示,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披露重组预案,2021年12月1日收盘后
提交公告称拟终止本次重组,期间2次披露延期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请公司和交易对方核实并补充披露:(1)筹划本次重组期间推进的主要工作及
重要时间节点;(2)双方就标的公司估值磋商的具体过程,无法达成一致决定
终止重组的具体时点、决策过程及决策人员,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风险提
示不充分的情况;(3)是否还存在其他导致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已
披露的相关原因是否完整。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筹划本次重组期间推进的主要工作及重要时间节点
公司在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推进的主要工作及重要时间节点如下表
所示:
重大资产重组
序号 主要工作 具体时间
推进阶段
对公司股权问题的事宜进行了探讨,同意启动江山和福华重组 2021年3月25日
重大资产重组
一 相关工作
筹划阶段
的意见并拟周一起停牌
通达主要管理人员召开会议,商讨并确定:
(1)《南通江山农药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
司全体股东关于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之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具体内容; (2)各方同
意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3)交易对方代表
张华先生通知其他各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
进行了审议并公告相关审议结果,与此同时,公司股票申请复 2021年4月12日
牌交易
构陆续进场,正式对福华通达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同时,根
重大资产重组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证公函【2021】0357号问询函, 2021年4月26日-
二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2021年6月1日
正式推进阶段
后就问询函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并对本次重组预案进行了
相应修订
的公司的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函证、实地走访;获取并分析
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标的公司
年10月
主要关联方的银行流水;对标的公司固定资产、存货进行盘点
等相关核查工作
各方商议后确定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
及后续工作安排
况及后续工作计划
磋商并就标的公司评估中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初步讨论
估报告初稿的撰写工作
划,各方商议后确定拟再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发出召 2021年11月1日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判,截至2021年11月25日本次交易方案尚存在以下主要分歧 -2021 年 11 月 25
点:(1)现金支付比例; (2)盈利补偿及业绩超额奖励 日
-2021 年 11 月 30
证和进一步磋商
日
重大资产重组 2、经多轮磋商,重组主要相关方未能就本次交易方案中的现金
三
终止阶段 支付比例和盈利补偿及业绩超额奖励达成一致,经审慎分析
后,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审议本次重大资产
-2021年12月1日
重组的股东大会通知,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各方
同意终止本次重组
(二)双方就标的公司估值磋商的具体过程,无法达成一致决定终止重组的
具体时点、决策过程及决策人员,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风险提示不充分的
情况
通产控总经理及团队三方首次就标的公司评估中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初步讨
论;
总经理及团队三方进行会谈,提出草甘膦市场环境变化对本次交易定价影响的问
题,约定各方会后进行论证;
产控总经理及团队三方就评估报告初稿所涉及的核心参数及本次重组启动以来
标的公司经营情况变化进行了讨论;
总经理及团队三方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初稿就标的公司估值基本达成
一致。
江山股份董事长及团队、福华集团总裁及团队、南通产控总经理及团队三方
于2021年11月20日至25日就本次交易协议文本进一步磋商。截至2021年11月30日,
各方仅在现金支付比例和盈利补偿及业绩超额奖励两方面条款存在较大分歧。
份董事长及团队、南通产控董事长及团队就上述分歧进一步磋商,但未最终达成
一致意见。经审慎分析后,预计本次资产重组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上述各方一致同意终止本次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于12月2日披露了终止本次资产重组事宜的提示性公告。
(1)关于决定终止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
如上文所述,各方一致同意终止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及时披露了终止本次
重组事宜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9号),不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
况。
(2)关于终止本次重组的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已在2021年6月2日披露的《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作出如下风
险提示:“本次交易存在暂停、中止或者取消的风险:1、本次交易存在因上市
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
险;2、本次交易存在因标的公司出现无法预见的业绩下滑,而被暂停、中止或
取消的风险;3、本次交易审核过程中,交易各方可能需要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
及各自诉求不断调整和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各方无法就调整和完善交易方案的
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取消的可能;本次交易存在上市公司在首次审议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后6个月内无法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从而导致本次交易取消的风险。4、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本次交
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市公司已在2021年9月11日、10月9日、10月12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的进
展公告中提示如下:“本次交易需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
审议相关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获得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实
施。另外标的公司主要从事草甘膦等农药、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本次重组过
程中标的公司需要满足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行业政策的要求。本次交易的推进
具有一定不确定性。……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风险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修订稿)》中‘重大风险提示’相关章节”,公
司在每次进展公告中均提示了重组存在不确定性等风险。
上市公司已在2021年11月13日披露的《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再次延期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1-067
号)作出如下风险提示:“目前,公司正积极协调各方推进和落实重组相关的各
项工作,但鉴于标的公司资产、业务规模较大且受到疫情影响,本次重组的工作
进度较原计划严重滞后。公司能否及时完成本次交易相关工作并在再次延期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限内召开审议本次重组草案的董事会以及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存在不确定性。如不能在本次延期期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公司将按照规则终止
本次重组。”
因此,上市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终止不存在风险提示不充分的情况。
(三)是否还存在其他导致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已披露的相关原
因是否完整
自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来,公司及有关各方、中介机构积极推进相
关工作,除已披露终止原因外,不存在其他导致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终止不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风险提示不充分的情况;
除已披露终止原因外,不存在其他导致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
二、公告显示,本次交易系福华集团及张华履行前期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
请公司和交易对方:
(1)结合同业竞争的具体范围等情况,说明后续解决方案;
(2)结合前期承诺的具体内容、履行期限等情况,说明本次重组终止有无违反
前期承诺、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结合同业竞争的具体范围等情况,说明后续解决方案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四川省乐山市福华作物保护科技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华科技”)控股股东福华集团下属子公司福华通达的
主营业务为草甘膦等除草剂产品及其中间体和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上
市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存在重合。
福华通达与上市公司之间签订的《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将于
同业竞争事宜,福华集团、张华正在与上市公司等相关方积极磋商,争取尽快达
成解决方案,以控制及化解因此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上述解决方案
待福华集团提出并经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方予落实。
福华集团、张华2021年12月8日提供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事项的情况说明》
提出:将在《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到期前与上市公司等相关方磋
商托管事项及达成一致,并提交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拟将于2022年3
月31日之前制定解决同业竞争的方案,采取包括承诺延期、承诺变更等适当及可
行方式,以控制及化解因此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上述解决方案待上
市公司及/或福华集团等相关方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如适用)后方予落实。
福华集团、张华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情况说明详见第二题第(三)部分“福
华集团、张华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事项的情况说明”。
(二)公司结合前期承诺的具体内容、履行期限等情况,说明本次重组终止
有无违反前期承诺、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福华科技、福华集团及张华先生于2018年10月分别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承诺时间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期限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福华科技作出如下承诺:
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事宜;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在本公
司作为上市公司持股20%以上的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不会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
月10日 他企业(如有)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保证不会利用股东地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从
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4、上述承诺在本公
司作为上市公司持股20%以上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违
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由
此遭受的损失。
为解决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福华科技控股股东福华
集团作出如下承诺:1、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
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华通达”)的主营业务为草
甘膦等除草剂产品及其中间体和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
上市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存在重合的情况。针对前述情况,本公
司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3年内,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监管部门的规定,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利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采用资产重组的方式将控股子
公司福华通达注入上市公司,稳妥推进上市公司与福华通达的
相关业务整合,以避免和解决前述业务重合可能对上市公司造 股 份 转 让
月10日
要及可行的措施以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 年内
公司之间发生任何有违市场原则的不公平竞争,同时,本公司保
证充分尊重和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自主权,保持上市公司
生产经营决策的独立性,保证不侵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保证不会利用股
东地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的行为;4、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控制的福华科技作为上市公司持
股20%以上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月10日 华先生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控制的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 完 成 后 3
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华通达”)的主营业务为草甘膦 年内
等除草剂产品及其中间体和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上市
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存在重合的情况。针对前述情况,本人承诺
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3年内,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的规定,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采用资产重组的方式将控股子公司福
华通达注入上市公司,稳妥推进上市公司与福华通达的相关业
务整合,以避免和解决前述业务重合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的不
利影响;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本人将积极采取必要及可行
的措施以避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
任何有违市场原则的不公平竞争,同时,本人保证充分尊重和维
护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自主权,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的
独立性,保证不侵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本人
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保证不会利用股东地位牟取不正当
利益或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4、上述承
诺在本人控制的福华科技作为上市公司持股20%以上的股东期
间持续有效,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1)公司对本次重组终止事项有无违反前期承诺的说明
福华集团及张华自2018年10月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后,积极履行承
诺、推动将福华通达注入上市公司事宜;2021年4月13日,上市公司披露《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拟以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福华通达100%股权。
由于今年下半年以来福华通达主产品草甘膦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上
市公司现股价与重组首次董事会锁定的股价价差较大,相关方对交易方案最终未
达成一致,现阶段继续推进本次重组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基于上述原因,公司预
计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东大会通知。经审慎研究
分析,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决定终止本次重组事项。
综上所述,福华集团及张华已积极推动启动本次重组,履行前期解决同业竞
争的承诺;本次重组终止系受前文所述因素影响,截至目前,未发现福华集团及
张华主观故意不履行承诺或消极履行承诺的行为,因此,本次重组终止事项不构
成其违反前期承诺。本次重组终止后,福华集团及张华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已处于超期未履行状态。为妥善解决福华通达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福华
集团及张华仍在与上市公司等相关方积极磋商。
(2)公司对本次重组终止事项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说明
本次重组从启动到终止,未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未导致上市公司
经营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变化。并且,本次重组尚未形成最终方案,本次重组终止
对上市公司没有实质性影响,不会对上市公司现有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造成
不利影响。因此,截至目前,本次重组终止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福华集团、张华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事项的情况说明
根据福华集团、张华2021年12月8日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事项的情况
说明》,说明如下:
“由于2021年下半年以来福华通达主产品草甘膦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
及上市公司现股价与本次重组首次董事会锁定的股价价差较大,相关方对本次重
组交易方案最终未达成一致,现阶段继续推进本次重组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基于
上述原因,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审议本次重组的股东大会通知。
经审慎研究分析,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终止
本次重组事项。
我方自2018年10月作出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后,积极履行承诺、推动将
福华通达注入上市公司事宜;我方已积极推动启动本次重组、履行前期解决同业
竞争的承诺;本次重组终止系受前述因素影响,并非我方主观故意不履行承诺或
消极履行承诺,因此,本次重组终止不构成我方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我方判断,
本次重组终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次重组终止后,我方为继续妥善解决福华通达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事宜,
福华集团正在与上市公司等相关方积极磋商,拟将于2022年3月31日之前制定解
决同业竞争的方案,采取包括承诺延期、承诺变更等适当及可行方式,以控制及
化解因此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上述解决方案待上市公司及/或福华
集团等相关方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如适用)后方予落实。
在上述解决同业竞争的方案实施完成前,我方拟安排福华通达继续将同业竞
争资产委托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我方及福华通达将在《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之
补充协议》到期前与上市公司等相关方磋商托管事项及达成一致,并提交上市公
司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具体方案,该等解决方案待福华集团提出并经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方
予落实;
诺;本次重组终止系受前文所述因素影响,截至目前,未发现福华集团及张华主
观故意不履行承诺或消极履行承诺的行为,因此,本次重组终止事项不构成其违
反前期承诺。本次重组终止后,福华集团及张华仍在与上市公司等相关方积极磋
商以妥善解决福华通达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事宜。截至目前,本次重组终止事
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请公司补充披露本次终止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知情期间买卖股
票的自查情况,并向我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供交易核查。
【回复】
(一)本次终止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知情期间买卖股票的自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查询结果及本次终止事
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
在本次终止事项决策至披露期间(即2021年11月30日至2021年12月2日)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已向贵部报送本次终止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二)本次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知情期间买卖股票的自查情况
公司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本次交易
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
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期间为:公司本次重组
预案披露之日(2021年4月13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2021年12
月2日)。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交易对方法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
关人员;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以及前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内幕知情人名单以供核查。
经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
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
期间,除自然人王雪屏、田俊红、吕科宇、杨淑娟四位主体存在交易江山股份股
票的情况以及尚待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
司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自查结果外,其余自查主体
不存在交易江山股份股票的情形。
自查期间,自查主体存在买卖江山股份股票的情形如下:
买入股数 卖出股数 结余股数
序号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股) (股) (股)
本次重组交易 20210510 600 1,400
对方 20210510 100 1,500
买入股数 卖出股数 结余股数
序号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股) (股) (股)
买入股数 卖出股数 结余股数
序号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股) (股) (股)
本次重组交易
配偶
本次重组的其 20210610 100 100
他内幕信息知 20210629 200 300
情人信永中和
(特殊普通合
伙)项目经办 20210716 200 300
人员 20210719 300 0
本次重组的其 20210805 100 100
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信永中和
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 20210812 100 0
伙)项目经办
人员朱瑶之母
亲
各自查主体正在就相关的自查报告进行准备,由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自查主
体较多,自查报告齐备后,公司将进一步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