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租赁: 江苏租赁:关于签署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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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01     证券简称:江苏租赁   公告编号:2021-049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保
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21〕
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1〕3087 号)核准,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50 亿元 A 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本次可转债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
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92,859,433.95 元。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毕马威华
振验字第 2101187 号)。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
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就本次可转债发行,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相关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
                新街口支行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有限公司       限公司南京秦淮支行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       司南京分行
    有限公司    司南京奥体支行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    司南京分行营业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
资本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如以存单方式
存放募集资金,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丹、石丽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
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3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
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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