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 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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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21-110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全资下属公司恒信东方儿童(广州)文化产业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儿童”)与广州国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挚保理”)签署了《保理协议》,办理商业保理融资额度,保理有效期为
对本次保理业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运作规
范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担保人恒信东方儿童的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
的资产负债率高于70%,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恒信东方儿童(广州)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5年06月12日
  (3)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B塔3905房(仅限办公)
  (4)法定代表人:张翼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文艺创作;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
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国内贸易代
理;日用品批发;电影摄制服务;日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
营);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仅限
分支机构经营);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
商品);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服装辅料销售;游乐园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化妆品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化妆品批发;教育咨
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幼儿园外托管服
务(不含餐饮、住宿、文化教育培训)(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
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仅
限分支机构经营);出版物批发;保健食品销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小餐
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影发行;电视剧发行;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梦幻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其100%的股权,系公司的全资下属公司。
  (8)财务状况:
  恒信东方儿童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1年9月30日   2020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44,982.92     38,727.48
   负债总额          38,789.96     30,940.00
   所有者权益          6,192.96     7,787.48
   项   目        2021年1-9月       2020年
   营业收入           478.25       3,147.91
   利润总额           -1647.49     -7,339.54
    净利润           -1623.75     -7,339.60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共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恒信东方儿童未对《保理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笔
应收款项按照国挚保理要求履行反转让债务,则国挚保理有权直接要求任一保证
人(保证人一:恒信东方;保证人二:张翼)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保证人一:恒信东方;保证人二:张翼)所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保
理协议》有效期内连续发生的,恒信东方儿童对于每一单笔应收款项所承担的反
转让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恒信东方儿童在收到国挚保理《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
后无条件接受应收款项反转让并支付反转让对价、相应的逾期费用、追索费用以
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有),以及国挚保理为实现上述债权和担保权所花费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相关手续
费和人员的差旅费等)。即使有前述约定,为避免争议,保证人(保证人一:恒
信东方;保证人二:张翼)承担的上述一系列债务的担保责任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保理协议》
项下连续发生的所有反转让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保范围内被担保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当恒信东方儿童任一次反转让债务发生逾期
时,保证人(保证人一:恒信东方;保证人二:张翼)应当在收到国挚保理通知
之日起两个自然日内,立即将恒信东方儿童应当支付的保理款项金额、利息、逾
期罚息等相关应付费用赔付给国挚保理。
方;保证人二:张翼)同意变更主协议内容的,如果减轻恒信东方儿童债务,保
证人(保证人一:恒信东方;保证人二:张翼)同意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加重恒信东方儿童反转让等债务,保证人方(保证人一:恒
信东方;保证人二:张翼)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张翼)书面同意变更主协议履行期限的,如延长主协议履行期间,保证期间根据
变更后的期限起算。
信东方;保证人二:张翼)仍然须就恒信东方儿童应承担的债务向国挚保理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下属公司的业
务发展,为其日常经营所需。公司对全资下属公司拥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
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事
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下属
公司,担保有助于被担保对象及时获得经营发展所需资金,该担保风险可控,符
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未发生违规担保、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担
保的情形。公司子公司累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担保余额5,8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88%,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2.26%。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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