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作为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
表下列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
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公司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
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所属相关子公司、孙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
的情况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滚动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 万元(含本数)
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公司及所属相关子公司、孙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
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及所属相关子公司、孙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所属相关子公司、孙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独立董事:莎琳、姚远、韩建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