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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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鞍钢集团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控、及时化解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在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财务公司”) 存、贷款的资金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
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
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
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存、贷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公司财
务负责人任副组长。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人任办公室
主任,成员包括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及法务部等部门相关
人员。
            第三章 工 作 职 责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
进行监控和评估,并视出现的风险状况,适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领导小组必须按照要求及时披露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
款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公司,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
报存款情况。
  第七条 作为公司存、贷款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
生或可能发生风险,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
开展工作。
  第八条 对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同工作。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
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各司其
职,相互协调,共同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信息共享,重在预防。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多渠道、
全方位了解掌握存、贷款情况、财务公司经营情况、监管动态等信息,
并建立交流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现、识别、评估和预警风险
因素,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三)日常演练,及时处置。各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应熟悉应
急预案,按规定进行压力测试和应急演练;一旦发现存、贷款风险应
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
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四章 工 作 内 容
    第九条 公司建立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存
贷款风险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 各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资
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在公司认为有必要时,
要委托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
务活动和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提报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存贷款业务不得超过交易
限额。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
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
金的 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
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九)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按照
规定的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向领导小组、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敦促财务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核实,必要时
可进驻现场调查,分析原因,掌握动态;
    (三)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和化解风
险;
  (四)启动其他有利于防范、控制和化解存款风险的措施。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董事会报告预案的执
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掌握预案的执行和实施
情况。根据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可调整风险处
置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含控股的子公司)在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
服务协议》中明确根据风险处置预案保留下列权力:
  (一)要求财务公司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
化解的相应措施;
  (二)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三)要求财务公司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转让或处
置资产等措施;
  (四)中止、终止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
  第十六条 存款风险事件解决后,领导小组要对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完善有关制度和预案。如果影响风险的
因素不能消除,则撤出全部存款。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应对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活动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重新审议与财务公司的金融
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
际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改。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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