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十一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
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十
一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变更部分董事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黄云海先生、陈广才先生、邱旭
阳先生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我们同意
公司此次董事人员变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
十六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岳 成
王本哲
惠汝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