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致: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陈鹏律师、徐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
及《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
证过程中, 本所假设: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恰当、有效的授权;
确、完整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
记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启东市南阳镇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7 日上午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均符合有关会议公告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
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 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 7,014.5733 万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405%。
基于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5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577.6487 万股, 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1.7756%。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
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联股东东宁波聚源瑞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韩力、吴建新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 8,071.2771 万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不含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761%; 反对 1.93 万股, 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362.6301 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6%; 反对 1.93 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4%; 弃权 0 股。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7,590.2929 万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90%; 反对 1.93 万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362.6301 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6%; 反对 1.93 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4%; 弃权 0 股。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其中涉及关
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陈 鹏 律师
徐 青 律师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