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 2021-080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18,031.11 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京运通”或“申请执行人”)已对无锡新佳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佳仁公司”)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对公
司本期损益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京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京运通”)
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 分 别 与 新 佳 仁 公 司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WXJYT-WXXJR-2017102001 的《光伏组件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
约定由无锡京运通向新佳仁公司提供多晶硅光伏组件 31,969,415 瓦,单价每瓦
《光伏组件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约定由无锡京运通向新佳仁公司
提供多晶硅光伏组件 30,000,000 瓦,单价每瓦 2.92 元,货款总额人民币 8,760.00
万元。合同签署后无锡京运通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实际分别供货 31,969,385
瓦和 29,999,970 瓦,新佳仁公司应于 2018 年 10 月 20 日前向无锡京运通支付上
述货款。刘立祥于 2018 年 1 月 5 日向无锡京运通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在
仁公司没有履行的全部义务及赔偿责任。本公司及无锡京运通到期未收到上述货
款,遂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9-043)。
书【(2020)苏 02 民初 2 号】以及合同二诉讼的一审判决书【(2019)苏 02 民初
违约金、合同二货款 87,599,912.4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刘立祥对上述新佳
仁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0-045)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出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新
佳仁公司请求:判令撤销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 02 民初 566 号】、【(2020)
苏 02 民初 2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被上诉人(京运通)
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0-048)。新佳仁公司提出上诉后未在规
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生效。
二、诉讼的最新进展
判决生效后,败诉方未履行判决,公司于 2021 年 9 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
院申请上述两案强制执行,主要内容如下:请求强制执行【(2019)苏 02 民初
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 180,311,128.90 元并支付违约金、被执行人二刘立祥
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一及被执行人二加倍支付自 2021
年 1 月 3 日起至其实际支付完毕上述款项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近日,公司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
【(2021)
苏 02 执 522 号】【(2021)苏 02 执 523 号】,主要内容如下:目前被执行人新佳
仁公司、刘立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定条件;申请
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随时
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对新佳仁公司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对公
司本期损益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将及时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