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核查后,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
意见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327 名,现
有 2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根据《激励
计划》和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人数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327 人调整为 302 人,拟授予
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仍为 700 万股,其中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 560 万股,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 140 万股。
经审议,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本次对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
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
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
整。
二、关于公司向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查,监事会发表
意见如下:
予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
励对象相符合。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条件。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7 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30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共计 560 万股,其中
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共计 386.51 万股,授予价格为 32.26 元/股,授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共计 173.49 万股,授予价格为 16.13 元/股。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刘斯斌、黄亚萍、徐毅婷